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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2422    发布者:

2005111日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专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签订的一种 就业协议,普遍存在于毕业生毕业之前、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近来,“毕业生就业协议”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单位改变原来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以试用期(或见习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毕业生“辞职”等。

应当如何处理以及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呢?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 范自己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弄清以下几个关系:

1、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关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 位之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 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 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 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 关系,完成了从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到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可以说此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要、核心的问题已基本完成,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切行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时关键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程序,就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权利和义务,这里包括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服务期、试用期(见习期)的约定,如果双方就以上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则可以改变,以新的约定为准,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变更,则应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写进劳动合同中,这是最为关键的程序,完成了以上程序,才真正实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否则为违法的行为。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前面已经谈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 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替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 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反映在劳动合同 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处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引发的争议不能适 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系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还存在着毕业生到单位上班后,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单位误 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认为是劳动合同,但此时,虽然双方形成了劳 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 系。在这种状况下,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虽然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先行约定,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只能以事实劳动关 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很难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约定作为强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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