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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接收毕业生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    浏览次数:3342    发布者:yl

 

信息来源: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接收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用人单位接收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落户工作,规范人事代理服务,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继续为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的毕业生提供相关落户手续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77号)规定,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930前办理落户手续。重点单位录用的经政策导向加分获准办理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应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

一、直接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根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反馈的《2009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中心将集中打印并发放毕业生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相关材料(《2009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至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二、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需落户中心集体户口,须与中心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请在www.firstjob.com.cn上下载),按要求整理相关落户材料并与中心预约集中办理,同时根据协议一并支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等费用。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详见《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手续告知》。

三、落户其它地址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落户其它地址,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同时做好所录用毕业生申报资格的审核,并填写《2009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630日前反馈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

电子信箱:rsdl@firstjob.com.cn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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