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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苏政办发〔2009〕24号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4日    浏览次数:3656    发布者:yl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实施。对需要明确具体贯彻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意见,指导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组织督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增加工程硕士及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研究生招生数量。 (省教育厅)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二)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和西部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技和青年中心建设管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团省委、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

  (三)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五)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省教育厅)

  (六)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省财政厅)

  (七)鼓励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及选派到经济薄弱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团省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二)重点扶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县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省教育厅)

  (二)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五)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省农林厅、省科技厅)

  (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从事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贯通联动,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继续深入实施“组织千名志愿者、走访万家用人单位、采集十万岗位信息”的信息采集工程,建立丰富完善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省教育厅)

  (三)加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建设力度,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开展“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的公益巡讲活动。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努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省教育厅)

  (五)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六)推进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省教育厅)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招聘活动安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七、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省教育厅)

  (二)继续落实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意愿,开展就业通适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省教育厅)

  (六)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一)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省民政厅)

  (三)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省劳动保障厅)

  (四)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省人事厅、省物价局)

  (五)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九、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财政厅)

  (三)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省委宣传部)

  (四)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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