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105号)以及《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用人供需的实际,现将做好2008年本市卫生系统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条件
(一)2008年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二)学习成绩的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习成绩不低于二级(农村及远郊的学习成绩不低于三级);
(三)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五)凡进入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就业的临床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录用条件原则上学习成绩为一级;外语为大学英语六级,其它语种参照;计算机应用能力二级及以上。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比例等实际情况适度录用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严格控制总量,把好录用质量关。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三、受理方式
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本市卫生系统对录用2008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实行全行业统一受理,具体受理工作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代理费。录用的非上海生源经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审核后上报。
四、受理期限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5月20日。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北路408号)。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可从“上海市卫生人才网”(www.shwshr.com)下载; 相关表格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八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