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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新规: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受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    浏览次数:2534    发布者:yl

2007年11月09日 10:53   来源:新华网

    除了国家规定的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如果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昨天(7日),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明确提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此外,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重新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京华时报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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