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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3717    发布者:xuesumei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238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和《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规定,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5届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申领条件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除按规定提供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信息外,低保家庭毕业生依据低保证明、残疾毕业生依据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依据助学贷款合同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和地方人社部门审核时,须查验低保证明、残疾证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由补贴申请部门留存。

三、发放标准

2015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人,从2016年起调整为1500/人。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发放程序

各院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程序按照苏人社发﹝2013284号、苏人社发﹝2014188号(以下简称高校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省部属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在地方人社部门审核后,由技工院校将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填写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送省财政厅。省财政预算单位的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院校;其他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拨付至院校,再由技工院校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审核拨付时间要求参照高校政策规定。

五、时间安排

2015届毕业生中符合补贴条件但未享受补贴政策的予以补发,已享受求职补贴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不重复享受。此次补发工作,各院校应于925日前完成审核、公示,人社部门于1010日前审核结束,补贴于1130日前发放到位。

2016届起,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按本通知以及苏人社发﹝2013284号文件要求正常申报。

六、工作要求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体现了国家对困难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扩大了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也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院校与人社部门应加强基础材料的审核工作,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对2015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补发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高度重视,立即开始布署安排。各院校应抓紧进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能够及时了解到求职创业补贴政策。院校在报送审核材料时,须另提供电子版花名册,当地人社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情况和审定的电子版花名册反馈至省人社厅。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求职创业补贴资金。

省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社厅就管中心:崔浩,联系电话:025-83233811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蒋金元,联系电话:025-83271721

省教育厅:张泉,联系电话:025-83335737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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