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现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落实和完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引领不少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围绕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实施“岗位拓展计划”。
1.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江苏沿海开发和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2.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建立投资拉动就业的评价机制。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高校毕业生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基层就业专门项目。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年内启动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首批开发50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大力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5.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与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6.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理顺体制、简化程序,并认真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二)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
1.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地要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确定的额度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按省政府令第53号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金融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手续,规范流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当地申请额度上限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4.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将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围绕优化就业服务,大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
1.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继续实施信息采集工程,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信息服务功能,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百日行动”以及“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就业指导公益巡讲等活动。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引导其凭《报到证》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还要针对女大学生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公平。
2.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见习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毕业生,对招用数量较多的,有条件的地区应给予适当奖励。
3.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落实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4.做好地震灾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地震灾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单独指导、重点服务,帮助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在年底前落实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矛盾。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沟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月报和会商制度,每年6月至8月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9月至12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